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给予哪些激励措施?

发表时间:2015-05-04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放宽发票供应限量;

(三)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四)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优先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所属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