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兼顾公平原则,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指标分类见第九条。具体到《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指标编号为“05”和“06”开头的指标即为非经常性指标。
上述情况应无非经常性指标,90分起评,扣10分得8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