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的营业税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时间:2015-04-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规定:“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