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规定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和申报的事项,是否还需要在企

发表时间:2015-04-23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受理和汇算清缴资料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和申报的事项,仍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


     (一)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仍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注:资产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仍向办税服务厅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否则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地税局给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