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发表时间:2015-04-23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一)计税价格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二)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四、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五、常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七)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六、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一)丢失、损毁《完税证明》的补办程序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包括车主名称、完税证明号码、车型车牌号等内容),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税务局依据上述资料和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税务局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车辆合格证、遗失声明等予以补办。 
 
(二)过户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7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不再办理车购税档案变动手续。
 
(三)退税业务
 
1、已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2、退税需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请提交以下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实地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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